1. 目的
为加强行业行风建设,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,进一步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和自身的行为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2. 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与医院药品、医用耗材、医用试剂、医疗设备采购、管理、使用等环节有关的所有医务人员和医药代表。
3. 定义
医药代表是指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、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,聘请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。
4. 内容
4.1 接待预约管理
- 4.1.1 落实平台备案要求。在医院开展相关工作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医药代表,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。
- 4.1.2 实行来院预约登记制度。凡来医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,须提前电话报请对接职能管理业务科室获得批准并登记。
- 4.1.3 经批准后执行线上预约备案程序。
- 4.1.4 落实三定两有要求。
4.2 接待现场管理
- 4.2.1 接待地点:行政大楼二楼医药代表接待室(大数据中心)或投诉接待办。
- 4.2.2 接待时间:根据科室安排,每月定期接待。
- 4.2.3 接待人员: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负责人。
- 4.2.4 接待记录:记录接待过程中的关键信息。
4.3 监督管理
- 4.3.1 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。
- 4.3.2 建立举报制度。
- 4.3.3 监审、安保部门不定期检查。
- 4.3.4 医院工作人员违规处理措施。
- 4.3.5 强化技防手段。
- 4.3.6 加大宣传力度。
- 4.3.7 严惩违规行为。
- 4.3.8 医疗器械推广活动管理。
5. 注意事项
无
6. 相关文件
- 《关于印发(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国卫医急发〔2023〕39号)
- 《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(2024)年版》
7. 流程或表单
- 7.1 流程图:医药代表院内接待流程
- 7.2.1《医药代表预约备案表》
- 7.2.2《医药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》
